原标题:跨境数据公约:云服务、CDN、SD-WAN 跨境数据只能通过「工信部批准的互联网国际业务出入口进行连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工信管函[2017]32号文,以下简称32号文)的工作部署,宣传普及《关于印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清理规范工作专题会纪要的函》(工信管函[2017]2496号文,以下简称专题会纪要)的精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联合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于2018年1月10日在北京召开了《跨境数据通信业务政策宣贯会暨产业联盟筹备大会》,国内数十家IP-VPN等相关业务经营企业参加了此次大会。
本次大会首先传达了专题会纪要的相关精神,对跨境数据通信业务的资质要求、主体资格和合规服务方式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1、资质要求和主体资格。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国际专线的建设、出租、出售属于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为国际闭合用户群提供的数据传送服务属于互联网国际数据传送业务或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目前,只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3家基础电信企业具备上述业务经营资质。
2、跨国企业使用跨境服务合规方式。跨国企业因协同办公、数据交互等自用需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现跨境联网:跨国企业从境内发起直接租用3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国际专线(包括虚拟专网),与企业办公自用网络和设备连接;跨国企业从境外直接发起或委托境外运营商,向3家基础电信企业租用国际专线(包括虚拟专网),与企业办公自用网络和设备连接。跨国企业租用国际专线自建自用办公网络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含持国内IP-VPN、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等业务许可的企业)提供系统集成、代维代管等外包服务,但第三方企业不得从事国际专线(包括虚拟专网)的线路资源租售等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为更好地推动我国跨境数据通信业务发展,规范跨境数据通信行业秩序,同时保障跨国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多方合作共赢,推动行业自律、有序、公平、健康发展,大会提出了落实32号文和专题会纪要的下一步工作计划,明确了相关企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同时,为积极响应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建议,与会单位一致决定将成立由中国信通院牵头,3家基础电信企业、IP-VPN等相关业务经营者共同参与的“跨境数据通信产业联盟”,并讨论形成了《中国跨境数据通信行业自律公约》。公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在自律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包括VPN、云服务、CDN和SD-WAN等多种服务在内的跨境数据通信业务管理要求,主要要求如下:
1、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国内持有固定网国内数据传送业务(A24-1)或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B13)相关牌照的企业应在其许可范围内为最终客户提供服务。
2、云服务经营者在境内建设云服务平台,相关服务器与境外联网时,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互联网国际业务出入口进行连接,不得通过专线、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方式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3、CDN和SD-WAN等业务如存在跨境数据通信的需求,需参照以上管理要求来执行。
与会各方一致同意,申请加入产业联盟的会员将签署相关承诺书,严格遵守《中国跨境数据通信行业自律公约》的所有规定,并自觉接受社会大众、新闻媒体和产业联盟的公开监督,不断提高企业自律的自觉性和社会公信力。
当前,“跨境数据通信产业联盟”正在积极有序的筹备过程中,中国信通院欢迎国内从事、参与相关电信业务经营或者研究的企业、组织和单位加入产业联盟,共同推动跨境数据通信行业自律,推进跨境数据通信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IDC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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